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義警民防人員工作績效慰問金核發作業規定
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北市警防字第八九二三九二六三○○號
-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義警民防人員工作績效慰問金作業規定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(以下簡稱為本局)為激勵義警民防團隊人員士氣,提升協助維護 治安工作績效,特訂定本作業規定。
- 核發本項工作績效慰問金,應在每年度預算經費內支應:如經費有限或不足時,得 視情 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。
- 申請核發本項工作績效慰問金,應於案件結束後一個月內,填具「核發工作績效慰問 金申請書」一式兩份詳敘具體事蹟,經派出所及分局查證屬實後,由分隊、中隊、大 隊逐級審核,轉報本局核實發給。
- 同一案件如上級機關已訂有核發獎勵金規定,或有其他獎勵金申領規定,且己申領該 項獎金在案者,不得再重複請領本項慰問金。
- 義勇、民防人員工作績效慰問金,依下列標準核發:
- 個人工作績效慰問金
- 協助勤務時,冒險犯難,有具體事蹟表現者,頒發新台幣(以下同)一萬元。
- 殫精竭慮,建立義勇警察體制,有顯著貢獻具體事蹟者,頒發八千元。
- 每半年統計實際協勤時數超過72小時以上,且名列各該義警中隊第一名者,頒發六千元 (第一名如有2人以上者,以績效、服勤日數及深夜多寡作為比較依據)。
- 恪遵法令、排除困難,達成任務,有具體事蹟者,頒發六千元。
- 因協助勤務,於執行職務時身體受傷者,頒發五千元。
- 對義警訓練、服勤、指揮督導得宜,致任務推行順利,有具體績效者,頒發四千元。
- 對義警團隊有特殊貢獻並有具體績效者,頒發四千元。
- 拾獲財物不味,其價值為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,頒發二千元。
- 協助推行政令,溝通警民情感,有具體表現者,頒發二千元。
- 協助執行各項勤務認真、努力,有優良成果者,頒發一千元。
- 參加各項訓練,認真學習,成績優良,每中隊擇一至三名頒發一千元。
- 協助治安、軍勤、不避艱難、堅毅勇敢,達成任務者,頒發一千元。
- 服行其他有關義警、民防工作,成績卓著者,頒發一千元。
- 團體工作績效慰問金:
- 本局(保安科、民防科)每年辦理業務評核(項目包括情報、業務、協勤時數)一次,經評定 第一名單位頒發二萬元、第二名頒發一萬五千元、第三名頒發一萬二千元、第四名頒發 一萬元、第五名頒發八千元、第六名頒發六千元。
- 「春安」工作運用民力協勤工作績效,應每年辦理評估一次;其績優單位慰問金發放標準 如前項。
- 義警中隊常年訓練每半年辦理評核一次;其績優單位慰問金發放,亦比照前項辦理。
- 民防「萬安」、「長安」等演習,經上級機關評定為「優等」第一至第三名者,頒發三 萬 元至五萬元;經本局評定為「優等」者頒發二萬元。
- 其他以義警團隊名義參加公益性團體活動,成績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,頒發慰問金五千 元。以上(一)、(二)二項,如有特殊功績者,得酌情加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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