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市府)為增進本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對象指本府警察局義警、民防、交通義勇警察大隊(簡稱義交)暨本府消防局
義勇消防大隊(簡稱義消)人員。但不包括由政府機關負擔公保、 勞保費之人員。
義警、民防、義交人員之傷亡醫恤、福利濟助事項由警察局主管:義消人員由消防局主管。
三、傷亡醫恤福利濟助金給與基準如左:
(一)醫療撫恤:
1.患病者:得憑服務證明,由公立或指定之特約醫院給予優待治療。
2.因公受傷:給予全部醫療費或由指定之公立醫院免費治療。
3.因公失能:除按前款規定外,並依下列失能等級給予一次慰問金:
(1) 全失能者:給與 120 個基數。
(2)
半失能者:給與 60 個基數。
(3) 部分失能者:給與 40 個基數。
前項失能等級檢定,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有關失能等檢定之規定,由公立醫院鑑定書請領。
4.因公死亡者:給與一次撫恤金120個基數外,並支付殯葬費,最高以新台幣15萬元為限。
5.因公失能,於一年內因傷致死者,依前款規定,補足一次撫恤金基數及並支付殯葬費。 所謂
「因公」係指義警人員在編組、訓練、演習、點校、服勤及救災時而言。其係冒險犯難或執行
危險勤務致失能或殉職者,並加一次慰撫金50%。
前項3.4.5.各基數金額,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之勞工最低工資為基準。
(二)福利濟助:
1.生育濟助:新台幣 3,000元,以前二胎為限。
2.結婚濟助:新台幣 3,000元,以參加編組入團隊之後第一次結婚(非與原配)為限。
3.直系親屬或配偶喪葬濟助:新台幣 3,000元。
4.本人非因公死亡濟助:新台幣 25,000元。
5.本人因病住院3日以上30日以下者,每日濟助新台幣 300元,每年濟助合計以不超過30 日為
限,並須持公立醫院或健保指定之特約醫院住院證明。但非因疾病施行違反生理手術或 整型、
整容及因不正當行為而致傷害或疾病者,不予濟助。
6.本大非因公意外致失能者,濟助新台幣 8,000元。
7.其他為提高團體士氣、鼓舞工作情緒,對災害濟助、病困慰問及協勤有功,報經本府警察局
或消防局局長核准者,酌贈慰問金,但以本人為限。
8.退職、退隊之義警見義勇為協助警察或消防勤務,以致傷(失能)亡者,參照本要點規定,簽請
本府警察局或消防局局長核定後酌情發給濟助金。
四、傷亡醫恤福利濟助金請領期限、順序及手續如下:
(一)期限:
1.請領醫療濟助金:自事實發生後 60日內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。
2.請領撫恤金:自事實發生後 60日內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。
3.請領福利濟助金:自事實發生後 60日內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。
(二)請領撫恤金順序:
1.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
2.祖父母、及孫子女。
3.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失能死亡者共同生活者為限。
前項之「親屬」以與死亡者共同生活為限。
(三)請領手績:
1.請領醫療濟助金:須填具福利濟助申請表連同有關證件、公立醫院證明書、本人服務證影印
本、戶口名簿影印本,由大隊、中(分)隊等單位轉本府警察局審查核發。
2.請領撫恤金:須填具撫恤事實表,連同有關證件、死亡證明書、戶籍謄本、本人服務證等,
由大隊、中(分)
隊等單位轉本府警察局審查核發。
3.請領福濟助金:須填具福利濟助申請表,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正本、戶口名簿影本及本人服務證
影印本。
五、申請傷亡醫恤及福利濟助金,如有虛報或審核不實等情事,各有關人員應負法律上責任。
六、本要點所需經費,由本府警察局暨消防局依預算程序編列年度預算支應。
七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補充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