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實施要點

中華民國90年6月1日台(90)內消字第0986646號令訂定發布
中華民國92年3月26日台內消字第0920092663號令修正發布

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市府)為增進本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,特訂定本要點。

  1. 本要點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對象指本府警察局義警、民防、交通義勇警察大隊(簡稱義交)暨本府消防局義勇消防大隊(簡稱義消)人員。但不包括由政府機關負擔公保、 勞保費之人員。
  2. 義警、民防、義交人員之傷亡醫恤、福利濟助事項由警察局主管:義消人員由消防局主管。
  3. 傷亡醫恤福利濟助金給與基準如左:
    1. 醫療撫恤:
      1. 患病者:得憑服務證明,由公立或指定之特約醫院給予優待治療。
      2. 因公受傷:給予全部醫療費或由指定之公立醫院免費治療。
      3. 因受傷致殘者:除按前款規定外,並依下列傷殘等級給予一次慰問金:
        1. 全殘者:給與 120 個基數。
        2. 半殘者:給與 60 個基數。
        3. 部分殘廢者:給與 40 個基數。
          前項殘籌檢定,依公務人員保險法有關殘等檢定之規定,由公立醫院鑑定書請領。
      4. 因公死亡者:給與一次撫恤金120個基數外,並支付殯葬費,最高以新台幣15萬元為限。
      5. 因公受傷致殘,於一年內因傷致死者,依前款規定,補足一次撫恤金基數及並支付殯葬費。 所謂「因公」係指義警人員在編組、訓練、演習、點校、服勤及救災時而言。其係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勤務致傷殘或殉職者,並加一次慰撫金50%。
      6. 前項3.4.5.各基數金額,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之勞工最低工資為基準。
    2. 福利濟助:
      1. 生育濟助:新台幣 3,000元,以前二胎為限。
      2. 結婚濟助:新台幣 3,000元,以參加編組入團隊之後第一次結婚(非與原配)為限。
      3. 直系親屬或配偶喪葬濟助:新台幣 3,000元。
      4. 本人非因公死亡濟助:新台幣 25,000元。
      5. 本人因病住院3日以上30日以下者,每日濟助新台幣 300元,每年濟助合計以不超過30 日為限,並須持公立醫院或健保指定之特約醫院住院證明。但非因疾病施行違反生理手術或 整型、整容及因不正當行為而致傷害或疾病者,不予濟助。
      6. 本大非因公意外傷殘者,濟助新台幣 8,000元。
      7. 其他為提高團體士氣、鼓舞工作情緒,對災害濟助、病困慰問及協勤有功,報經本府警察局 或消防局局長核准者,酌贈慰問金,但以本人為限。
      8. 退職、退隊之義警見義勇為協助警察或消防勤務,以致傷(殘)亡者,參照本要點規定,簽請本 府警察局或消防局局長核定後酌情發給濟助金。
  4. 傷亡醫恤福利濟助金請領期限、順序及手續如下:
    1. 期限:
      1. 請領醫療濟助金:自事實發生後 60日內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。
      2. 請領撫恤金:自事實發生後 60日內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。
      3. 請領福利濟助金:自事實發生後 60日內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。
    2. 請領撫恤金順序:
      1. 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
      2. 祖父母、及孫子女。
      3. 未成年或已成年而殘廢死亡者共同生活者為限。
        前項之「親屬」以與傷殘死亡者共同生活為限。
    3. 請領手績:
      1. 請領醫療濟助金:須填具福利濟助申請表連同有關證件、公立醫院證明書、本人服務證影印 本、戶口名簿影印本,由大隊、中(分)隊等單位轉本府警察局審查核發。
      2. 請領撫恤金:須填具撫恤事實表,連同有關證件、死亡證明書、戶籍謄本、本人服務證等, 由大隊、中(分)隊等單位轉本府警察局審查核發。
      3. 請領福濟助金:須填具福利濟助申請表,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正本、戶口名簿影本及本人服務證 影印本。
  5. 申請傷亡醫恤及福利濟助金,如有虛報或審核不實等情事,各有關人員應負法律上責任。
  6. 本要點所需經費,由本府警察局暨消防局依預算程序編列年度預算支應。
  7.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補充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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