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(第四、五條)
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府警保字第09421106100號
遴任資格:
- 共同條件:
- 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,不得重複遴任(參加村、里、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者除外)。
- 設籍本市或臨近市鎮。
- 二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,且未因「妨害安寧秩序、妨害善良風俗、妨害公務」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經裁決(處)確定者。但業務過失(車禍)等過失犯案件經緩起訴、緩刑或得以易科罰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- 初入隊年齡:二十歲以上,未滿六十歲之人。
- 身心健康、儀態端正、品德優良、無不良嗜好者。
- 個別條件: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:
- 服勤表現良好,經考核績優者。
- 服從負責,立場客觀,不涉地方派系者。
- 具有領導能力,主動積極,熱心公益,協調服務熱忱者。
- 大隊長、副大隊長、大隊指導員、中隊長、副中隊長、中隊指導員等幹部,入(離)隊年齡不設限,其餘大隊幹部、中隊幹事、分隊長、副分隊長、分隊幹事、分隊書記、小隊長、副小隊長、隊員等,屆齡六十五歲者應自動離隊,遴選程序依權責辦理。
- 大隊長產生方式:由市長或授權警察局局長推薦任用之。
- (略)
- 遴聘程序:
- 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、核任,並發給派令。
- 副大隊長、大隊指導員、大隊秘書、大隊幹事(含各中隊幹事)、大隊書記、中隊(直屬中隊)長由大隊遴選、核任,並發給派令。
- 大隊顧問由大隊長遴選、核任,並發給聘書。
- 副中隊(直屬中隊)長、中隊(直屬中隊)指導員、分隊長、副分隊長、分隊幹事、分隊書記、小隊長、副小隊長由各中隊遴選、核任,並發給派令。
- 隊員由各該轄警察分局(中隊)招募遴選填具「義警推薦表、異動名冊」,經主管核定後,並報請核備。
- 義警幹部之遴選依權責填具「義警推薦表、異動名冊」報核。各級幹部任期與市長任期同,相同職務僅得連任一次。但服務熱忱、著有功績及具有眾望者,得由權責單位核定續任之。